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员干部在党校(行政学校)学习培训期间作风建设,培育优良学风校风,依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及省、市委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委党校(行政学校)和参加党校(行政学校)学习培训的党员干部(以下简称为学员)。
第三条 学员入校时,应认真学习各项规定,并签订《学员廉洁自律“九不”承诺书》。
第四条 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等任务。
第六条 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应积极参加党校(行政学校)组织的革命传统教育、警示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报告会等活动。
第七条 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得接受宴请,不得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第八条 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任何礼品、礼金,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第九条 学员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第十条 党校(行政学校)对探访学员人员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学习期间全体学员要吃在学员食堂,住在学员宿舍,晚上十点前必须返回学员宿舍。教学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学员考勤、就餐、学风建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学员学习培训期间违反规定,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退学处理,典型事件予以曝光并将情况反馈市委组织部门和选派单位。
第十三条 学员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及进行党性分析交流时,应将执行本制度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开展对照检查,进行述廉。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大冶市委党校(行政学校)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