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公务出差指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从大冶市区赴省外、省内其他地区,本地区黄石市、阳新县,本市城区(含开发区、罗桥街办、东岳街办、金湖街办)以外乡镇的外出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出差必须严格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参加非党校系统组织的学习、交流、论坛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出差前必须事先填报《大冶市委党校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如实填写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经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
第四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大冶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
第五条 公务出差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提供会议等差旅活动通知(或本校专项工作方案)、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六条 校财务室对差旅费开支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对未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虚假发票不予报销。
第七条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出差管理制度,公务出差严格实行事前审批,严格杜绝将出差补助作为福利发放。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八条 黄石地区内半个工作日内能完成工作事项的外出活动,只审批包干使用的交通费。
第九条 所有公务出差先由分管科室业务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最后须报校主要领导审批。所有公务出差活动需附相关正式文件通知或邀请函,赴大冶市内乡镇开展专班工作和专项公务活动的,审批时要附专项工作方案。
第三章 差旅报销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天数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十一条 出差交通工具严格按规定标准乘坐,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如下: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乘坐标准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⑴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⑵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⑶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⑷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新购买。
⑸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黄石市、阳新县及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公务出差期间,按规定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黄石市、阳新县及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含出差时间为半天但因出差公务延误中餐、晚餐的)。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即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20元,其余省份伙食补助费标准均为每人每天100元;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会务、培训组织单位如承担进餐费,出差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补助。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严格执行就餐付费制度。就餐标准为:早餐每人每餐20元,午餐和晚餐每人每餐3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再报销进餐费用。对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因招商工作需要陪同客商进餐的,须经市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进餐费用,当餐陪同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外出开会、培训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会务、培训组织单位如承担进餐费,出差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补助。
第十七条 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省内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武汉市为35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调整后的省外差旅住宿费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出差人员应当在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到黄石市、阳新县及乡镇出差的当日返回,不报销住宿费;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乘坐公务用车或租用应急用车,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条 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学员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⑴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⑵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⑶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⑷转嫁差旅费的;
⑸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